新知消息 News

  • 2016-12-02
    林誠夏/文

    除了重製與散布,CC授權提供的其實是一個更為深度的授權範圍,例如常被一般人忽略的「公開演播 (Publicly Perform)」,其實也在 CC授權素材提供的利用範圍之列。也就是說,在電視或廣播頻道裡,影片或音樂檔案播放前,常被平台機構要求出示的「公播權認證書」、「公播權授權書」等,其實早就內含於創用CC 授權的法律條款裡,只是在播放環結裡,使用者與播放者,還不知道怎麼順暢的應用創用CC 授權素材。

    此篇以 jamendo 網站上提供的 CC授權音樂為例,簡要說明如何直接使用創用CC 授權法律條款,作為公播權說明文書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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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1-30
    林誠夏/文

    公眾領域裡的著作,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而部份的著作權利人,會在保護期間屆滿前,宣布其拋棄著作的利益,而讓作品提早進入眾人皆可自由利用的公眾領域,而若原作者已經做這樣的聲明,後續有非原作者的其他人,聲稱這些作品都是其私人的著作,轉而向該公眾領域作品的利用人索取授權金額,原作者還能對這樣的錯置行為展開司法救濟嗎?

    Getty Images 這家圖庫授權公司,發信指責 Carol M. Highsmith 女士,在其自行架設的網站上,分享 Getty Images 擁有著作權利的照片,然而,這些照片皆 Carol M. Highsmith 自行提供給美國國會圖書館,並自由提供給所有人使用的。Carol M. Highsmith 訴請援引美國著作權法第 1202 條及 1203 條,對原作者著作權利資訊正確性進行延伸保護,以主張對 Getty Images 及其合作廠商課予 320 億台幣的民事賠償責任。此篇文章,將就公眾領域素材在未再次創作下,應用何種態度與方式進行權利管理資訊標示,進行分析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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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1-28
    台灣創用CC計畫/文

    The 2016 Workshop on Collaborative Data Projects will be held on December 8, 2016 at Academia Sinica in Taipei. The purpose of this workshop is to call on the attention of the wider research community to share best practices in collaborative data projects, to discuss common issues, and to propose directions for actions.

    「2016 資料協作專案工作坊」將於 12 月 8 日在台北中央研究院舉行。舉行此工作坊,希望能引發廣泛研究社群的注意,分享資料協作的實務方法,討論共同面對的議題,並一起提出行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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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1-28
    林誠夏/文

    CC0,是讓權利人拋棄他們對各自著作的財產權利,並盡可能將這些著作釋出到公眾領域 (Public Domain),而後使用者就可以不再受到任何著作權利的限制。故究竟為什麼美國聯邦政府,要用 CC0 來拋棄其資料集與軟體專案的相關著作權利?

    其實,美國聯邦政府的作品,依其著作權法第 105 條,並不能受到著作權利的保護,但這個獨特設計未必能全球適用,故而執事者的處理方式,是類同美國專利及商標局的作法,將所釋出的程式源碼或其他素材,標示以 CC0 進行公眾領域貢獻的宣告,以消弭所有可能產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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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1-28
    林誠夏/編譯

    如果真心在意某個事物,必須盡力去爭取,自由、平等,以及創用CC 都是這樣!

    印尼著作權辦公室 2014 年提出的著作權法修法草案,要求所有在印尼當地的著作權利授權行為,都必須至業管的權責機構進行登錄,此舉對於創用CC 等公眾式、開放式授權條款在當地的衝擊將會是全面與巨大的,在 CC Indonesia 持續的關切與努力後,終於獲得權責機構明確的肯定回覆,那就是在日後的修改提案裡,創用CC 授權條款與其他開放授權條款 (Open Licenses),將會被列入強制登錄制度的除外名單,因為他們意識到開放授權常建立在無償授權的基礎上,而該法案的修訂理由,主要是希望在商務協議契約裡進行把關,避免權利與義務高度傾斜傷害一般民眾的狀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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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1-27
    林誠夏/文

    2015 年 7 月 27 日訂定並公告生效的「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 1 版 (Open Government Data License version 1.0, OGDL-1.0)」,是一個對使用者非常親善,且鼓勵再行衍生利用的授權模式。只不過,對於公務單位來說,要提供如此大範圍的授權利用,依傳統模式原則上僅有公務人員自行產製的編輯著作,或是採購契約上明定機關取得所有權利的素材,才適合採用 OGDL-1.0 進行公眾授權。

    然而,若是在採購、補助之初,即可透過契約附款的方式,明確表示公務機關構,得採非專屬 (non-exclusive)、不可撤回 (irrevocable)、得再轉授權 (sublicensable) 之模式,取得專案相關著作財產權利之授權,且嗣後亦得進行任何目的之利用(for any purpose),即可將相關素材轉以 OGDL-1.0 授權,亦得以選擇任一組合的創用CC 授權條款,進行後續的公眾釋出!此篇說明實務上進行此方向處理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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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1-26
    林誠夏/文

    實質來論「權利不變」,並不是一個高度精準的詞彙,因為畢竟採用 CC授權的素材,原則上皆已被允許重製、散布,及公開演播,所以權利人所能掌控的權利範圍,確實有所變動。然而,CC授權屬於「非專屬授權 (non-exclusive)」,意指原權利人嗣後仍得以自行利用這些素材,而不會喪失自主另行授權利用該素材的地位。這樣的彈性方式,從權利提供方開啟了該素材得被多為利用的機會,而現在這股非專屬授權的潮流,也影響到公務機關在權利吸納方面的舉措,進一步從權利吸納方,拓展了許多公務補助素材的應用廣度。從近來的發展可以觀察到,公務機關若能在必要時,改採非專屬授權模式取得授權,有時並不妨礙其後續公務之推展,亦可不限定原始創作者自行深化利用該著作,在該素材需要被廣為流傳的情境下,更是雙贏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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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1-25
    Chou Shoichi/編譯

    雖然它可能不會成為 Netflix下一部大賣作,這短短 12 分鐘以 CC 授權釋出的 "Meridian"(本文暫譯《子午線》)影片內容將會對美國的電影與電視工程師協會 (SMPTE) 產生重大影響,通過資源共享,來讓開源標準的互動性母帶格式(原文 Interoperable Master Format 縮寫:IMF)在網際網路上更加可用。影片內容本身是又具實驗性又有怪異的劇情,但是當開發者把影片原始檔拿到手上時,這 12 分鐘的內容在未來可能將永遠改變影片內容發布方式。在內容方面,雖然《子午線》採用的是使用限制較多的 CC-BY-NC-ND 授權模式,這代表使用者將不可以改作,亦不能以商業角度來使用相關素材,然而所有創用CC 授權的作品都可以自由地被進行重製與散布,亦包含透過網際網路散布與公開傳輸等公開數位演播的授權範圍,較諸傳統權利人保留所有著作權利 (All rights reserved),Netflix 願意試水溫的部份採用權利人保留部份權利 (Some rights reserved) 的作法,已經是一大進步!透過使用創用CC 授權條款,Netflix 公司在此計畫用燈光、攝影機還有 Action!邁向夢想中更加創新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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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0-20
    林誠夏/文

    Creative Commons 四大元素裡的「非商業性 (NonCommercial)」,指的基本原則是,使用該 CC授權作品的利用目的,不能直接涉及商業牟利。正式授權條款法律文字是:「您不得以主要為獲取商業利益或私人金錢報酬的方式,行使依本授權條款第 3 條所授與之權利。」然而,何謂「獲取商業利益或私人報酬的方式」,著實日新月異。CC總部曾於 2009 年間,針對 CC授權條款的使用者對於非商業性的認知做了問卷調查,並發布統計報告。

    然而,並不代表所有 CC授權素材的提供者,也都會全然揚棄自己主觀的解讀和見解。Great Minds 在 2016 年 3 月狀告 Fedex,其認為採非商業性元素提供的素材,無論在任何一個流通環結,都不能有使用者因此獲得商業利益,故即使 Fedex Office 協助複印、寄送,皆是依照各中小學區學校教職人員的指示或要求,亦違反了非商業性元素的要求。

    此案受到 CC總部與 CC US 高度關切,並聲請向法庭提交法庭之友意見書,期待讓非商業性元素的詮釋,能回到授權條款原撰的體系和脈絡來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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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0-15
    林誠夏/編譯

    創用CC 授權條款的強項,在於透過基礎幾個簡要的授權要素 (License Element),組合成標準化的授權標章 (Common Deed),透過這些授權標章,便能夠簡單的讓人了解作品的使用權限,細節則另行詳述於法律條款 (Legal Code) 裡,然不可諱言的,多數的使用者並不會時時注意、刻刻翻閱法律條款的細項,而個案上便會有較主觀的自我解讀。

    當授權人與被授權人彼此解讀的落差太大,極端狀況下還是會有少數的司法爭議產生,在 2015 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承審的 Drauglis v. Kappa Map Group, LLC,證實了創用CC 授權條款在司法實務上是可被法院認可且執行的,亦是一個就姓名標示 (attribution) 與相同方式分享 (share-alike) 兩個重要元素,皆進行了司法解讀的重要判決,對未來相類狀況的判斷上,具有相當的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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